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改善全省缴存职工居住条件,自6月15日起,职工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长春市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向长春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申请时需要啥您看好!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已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且申请时处于正常汇缴状态;
3.具有真实、合法及有效的购房合同;
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他条件。
要件: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单身证明);
3.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4.首付款收据;
5.经长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6.户籍所在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证明。
1.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单身证明);
3.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4.所购住房更名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籍所在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证明。
长春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
6月11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将长春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调整为23335元。